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加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劳动保障部机关与直属机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24〕10 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24〕12 号)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保障部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劳动保障部机关与直属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与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劳动保障部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与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与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容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事项:(一)部颁规章和政策文件1
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规章;2
劳动保障政策文件;3
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政策文件
(二)劳动保障事业进展规划、计划与其执行情况与统计1
劳动保障事业进展的规划、计划与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要点;2
劳动保障统计资料;3
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动情况和相关工作措施;4
按季度发布全国部分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按年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三)劳动保障管理的制度性文件与执行情况1
要求劳动保障部门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程序与执行情况;2
要求用人单位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