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24 年修订) 【颁布单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24-7-30 【实施时间】2024-12-1 【正文】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2024 年 9 月 9 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 年 7 月 30 日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许可 第四章 安全法律规范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维护首都社会秩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进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消防、集会游行示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以下简称大型活动),是指租用、借用或者以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场所、场地,面对社会公众举办的文艺演出、体育竞赛、展览展销、招聘会、庙会、灯会、游园会等群体性活动。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型活动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主办者及其他参加大型活动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安全职责。政府依法承担监管职责。 第四条 本市对单场次参加人数一千以上的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领导,必要时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沟通信息,及时协调、解决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公安机关是大型活动安全许可的实施机关,对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文化、体育、教育、旅游、园林绿化、交通等有关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大型活动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实行多种形式,加强与大型活动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有关单位、个人及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第七条 鼓舞与大型活动有关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