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缺陷管理办法第一部分:医疗缺陷管理第一条:医疗缺陷的分类和程度区分 一、医疗缺陷的定义: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法律规范、常规而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的行为,是由医疗过失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包括医疗缺点、差错、事故的总称。临床上的任何医疗不安全因素,都可能导致医疗过失,造成医疗缺陷,发生医疗差错,事故。医疗缺陷管理广义上包括医疗技术风险管理、医疗技术损害管理。从医疗行为对患者有无人身损害的角度对医疗缺陷进行区分,其中未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为非事故性医疗缺陷,对患者造成人身损害的为医疗事故。二、医疗缺陷的分类:据临床工作的特定阶段和特点,分为诊断,治疗,手术麻醉,护理,药学,抢救及病历书写等其他方面的缺陷。三、非事故性医疗缺陷的程度区分:根据其对患者或医疗工作的影响程度,可分为重、中、轻三度。1,重度缺陷:影响疗效,延长疗程,增加患者痛苦与医疗费用,对医疗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构成重大安全隐患。2,中度缺陷:影响疗效,延长疗程,增加患者痛苦与医疗费用,或构成明显的安全隐患,对患者或医疗工作有一定影响。3,轻度缺陷:对患者或医疗工作不造成影响,或有轻微影响而无不良后果。四、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法律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五、医疗事故的程度区分: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1,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第二条:医疗缺陷管理的组织结构医院设立由院、科两级组成的医疗缺陷管理体系(附件 3),由医院医疗缺陷管理小组负责(附件 4)全面管理,医务部,护理部,门诊办,感染办,药学部,设备科等相关部门主任为部门第一责任人。一、医疗缺陷信息来源1、责任人或责任科室的报告;2、各级各类查房或检查:医师三级查房、护理查房、临床药师查房、院长查房、每月专项检查或季度检查等;3、职能管理部门日常检查、监督、考核、评价、分析、反馈;4、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工作中的反映和积累;5、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领导机关监督检查提示或通报;6、患方反映、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