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机构的责任:(1)给予限期整改;(2)通报批判;(3)取消评比先进资格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1)批判教育;(2)离岗培训;(3)调离执法岗位;(4)取消执法资格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涉嫌违反政纪,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处理;涉嫌违反党纪的,移送党的纪律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审计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审计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是局机关部科室
第四条 局综合科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在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有权调阅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资料,有权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被监督科室负责人和相关执法人员应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事实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容包括;1.行政执法制度执行情况;2.履行法定职责情况;(1)执法工作现状;(2)是否有、不当和越权执法等乱作为行为; (3)是否有行政不作为行为;(4)贯彻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3.审计行为遵守法定程序、期限和适用法律依据情况;4.审计管理的基础数据、执法的综合情况;5
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1.听取部各科室行政执法工作汇报;2.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 3.通过审计回访了解情况;4.年终对审计业务档案进行评比考核;5. 需要实行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审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审计行为(包括实体和程序)或不当,应予以纠正或撤销
2.不履行法定职责和审计执法责任的,由综合科责令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科室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审计执法监督检查情况应与时向被检查科室通报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九条 对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