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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避执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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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规避执行案例 案例来源:(2024)凤翔委执字第 02 号卷宗 执行法院:凤翔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4 年 9 月 4 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24)金民二初字第 13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向原告宝鸡市凤凰商贸公司支付租金21160.68 元,赔偿违约金 19069.29 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 1113 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2024 年 12 月,受理法院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案件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凤翔县法院执行。凤翔县人民法院收到该委托执行案件后及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早于 2024 年 10 月 23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凤翔县法院便责令该企业的开办单位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主管单位凤翔县乡镇企业局组织清算,但开办单位和主管单位长期未组织清算,致使该企业大部分财产流失。期间,2024 年,因被执行人曾向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资,申请人请求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作出追加裁定后,被追加人不服,提出复议,2024 年 10 月 13 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4)宝市中法执复字第 09 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撤销金台区人民法院的追加裁定,认为本案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应由受托法院凤翔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后申请人向凤翔县人民法院申请,请求依法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原乡镇企业局)为本案被执行人。2024 年 6 月 3 日,凤翔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召开听证会对申请人金凤凰商贸公司要求追加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为被执行人一案进行了公开审查,同年 7 月 20 日凤翔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凤翔委托执字第 02-1 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对三单位进行了追加。后被追加人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复议,2024 年10 月 12 日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曾持有的宝鸡市华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 12.5%的股权已转让给他人且已在工商部门依法登记变更股权,具有法律效力,故作出(2024)宝市中法执复字第 006 号执行裁定书,撤销了对该公司的追加。 处理结果 至此,本案以凤翔县建筑企业管理站和凤翔县中小企业局作为被执行人凤翔县建筑安装公司的开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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