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国家利益讨论论文 内容摘要:国家利益是一个政治性的概念,笔者认为将其放进合同法中,有诸多不妥
因此,以社会公共利益涵盖国家利益并作为无效合同认定的边界,符合私法存在的基础即平等公正、社会自治的精神
关键词: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公有住房及国有企业资产“不能等同于国家利益”
有学者认为,国家利益是特定的,仅指国防利益
如是,就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作为无效合同认定的边界是否妥当,有何弊端,对国有企业资产、公有住房等国家财产的保护在合同法中又该如何体现,笔者作如下探讨
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含义辨析 从本质上看,任何法律都是调整个人、社会和国家关系的规则体系
法律的产生源于利益的分化、冲突
随着私有制的产生与进展,整个社会也逐渐分裂为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大相对立的利益体系,著名的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依照法律所调整的利益不同而将整个法律体系划分为了公法和私法,他认为:“公法是关于罗马帝国的规定,私法则是关于个人利益的规定
”这也就是说,在社会生活中存在两类不同性质的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不需要国家公权力参加的关系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需要国家公权力参加的关系,于是产生了作为不同调整手段的公法、私法
无疑,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关系的合同法当属私法领域
对于私法,一个不争的观点就是私法以保障个人利益,高扬个人权利为主旨,即使其对公共利益有所保护,也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以个人利益的保护为起点和依归的
但我国的合同法中,却一直存在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第三人利益这样并列的利益分类,且国家利益被加以了特别的保护,那么,这样的规定是否妥当呢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须明确这两种利益的含义
就国家利益而言,很难有一个在任何情况下都统一的解释,只能做大致的界定
可以说,国家利益是“指国家在整体上具有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