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
本文以一个新的视野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滥觞、理论基础、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力等方面论述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涵
[关键词] 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制度 一、善意取得之概说 (一)善意取得制度探源 从法学进展史观,任何法律制度的设立与架构都与社会资源的占有、利用和分配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有关
正如法不是凭空产生而是取决于社会经济水平和物质生活条件一样法律制度也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根源于经济基础,并为保护社会经济进展、规社会和经济秩序服务
自立法价值的取向言,在此且不论公法,就私法言之,其价值取向是以保护多数平等主体而牺牲少数主体为原则,因此,当某一社会资源的占有与分配在社会成员的互动中由少数变为多数时,科学的立法总是适此而变
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的确立上,就从所谓“任何人不能以大于己之权利转让于他人”、“发现我物,取回之”[1]的古罗马法所有权绝对主义原则进展为“以手护手”的日耳曼制度
因此,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并吸纳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的善意要件而进展起来的
[2]善意取得的具体涵义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财产的受让占有,其有转移所有权的效力
其实,善意取得也就是把原所有权追及效力的锁链切断,使得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是社会所有权观念变动的结果,是一种以牺牲财产“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的制度架构
适应于社会经济进展对交易秩序的稳定和财产流转快捷的价值趋向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 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基础,从来是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大体而言,理论界存在即时时效说、权利外像说、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