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管理,规就业见习行为,确保就业见习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2024 年全国普 通 高 等 学 校 毕 业 生 就 业 创 业 工 作 的 通 知 》 ( 国 办 发〔2024〕22 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力社保部门统筹规划全市就业见习工作,主要职责为:(一)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二)制定就业见习总体规划;(三)确定就业见习基地;(四)核拨就业见习补贴;(五)对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年度评估
第三条区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辖区就业见习工作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监督检查,主要职责为:(一)受理就业见习报名;(二)对申办就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补贴进行初审;(三)整合、调剂辖区就业见习资源;(四)收集、整理、上报就业见习相关信息;(五)定期发布辖区就业见习供求信息;(六)见习基地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第四条就业见习人员的条件为年龄不超过 28 周岁,无就业经历,且具有高职与以上学历的本市生源或本市院校外地生源高校毕业生以与毕业学年在校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 9 月1 日起至毕业当年 6 月末)
第五条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持、毕业证或学校开具的在学证明报名参加就业见习,其中:(一)毕业生可以到市、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也可直接到就业见习基地报名
(二)毕业学年的在校生到所在院校的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且有进展前景的本市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申办就业见习基地:(一)单位部制度健全,管理规;(二)能够提供技术含量高、操作性强的就业见习岗位;(三)具有完善、规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规程;(四)有专门的就业见习管理和指导人员;(五)具备能够满足开展就业见习的场地、设备设施等相应条件
第七条申办就业见习基地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市就业见习基地申报审核表》(附件 1);(二)建立就业见习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