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粮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法律规范全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在我区各项建设事业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是指在全区各行各业、各条战线、各个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与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联合表彰,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系统、行业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各有关部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联合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并在表彰决定中明确为“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的”。 第三条全区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总工会负责,办公地点设在自治区总工会;市、县(市、区)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由同级工会负责。第四条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工会要与人事、组织、宣传等部门要尽职尽责,密切配合,切实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宣传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奖励和待遇 第五条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坚持精神鼓舞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表彰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还应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 未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评选的各个部门(系统)、各条战线、各种类型的先进个人,不属于自治区劳动模范,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劳模待遇。 (六)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表彰、授予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包括在宁工作的外省、自治区后直辖市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凡月收入达不到当地职工月平均收入的,补齐到月平均收入,由劳模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负责发放(企业从管理费中列支),已离退休的企业劳动模范,原所在企业存在的,由原企业发放,原企业不存在的由同级财政发放。 (七)纳入社保的劳动模范退休时应领取与在职时基本工资相同数额的退休金,社保资金不足的,由劳模所在单位实行补充保险形式解决。 (八)企业破产时,所在单位劳动模范由当地劳动部门妥善安置其就业。不到退休年龄而工龄超过20年的劳动模范,应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