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行政合同制度的完善 本文 在确定了要将行政合同纳入《行政诉讼法》中加以规定的同时,接下来需要处理的问题是,如何展开立法工作?这里首先需要厘清立法的基本思路,以便能从宏观上指导立法制度之设计。本文认为,对行政合同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应当秉持有用主义的态度,注意处理好其与民事合同规则,以及其与普通行政诉讼规则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确立未来行政合同诉讼立法的基本内容。(一)与民事合同规则的关系在行政合同规则与民事合同规则的关系问题上,应当将两者定位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行政合同立法只需对有关行政合同的特别事项作出规定,除此之外均可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之所以可以适用民法上的规定,是因为:第一,行政合同多生成于民事与行政交叉的领域,对于其中具有民事性质的内容,就应当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第二,中国《合同法》所确立的一些规则,尤其是总论中确立的一般规则,已经超越了民事领域的范围,而具有所有合同均可适用的共通规则的属性。因此,凡是属于民事合同与行政合同的共通性规则,且与行政合同的性质相容的,只需援引、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具体而言,关于行政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行为能力、代理、合同的效力、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均只需参照适用《合同法》的规定[4]。对于这些内容,在立法之时无须再作出规定,以避开立法制度建设上的叠床架屋与重复作业。对行政合同规则与民事合同规则关系的上述界定也说明,审理行政合同案件所适用的规则将是混合规则,即同时包括了行政与民事规则。(二)与普通行政诉讼规则的关系在行政合同诉讼规则与普通行政诉讼规则的关系问题上,也应当将两者定位为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除有关行政合同的特别诉讼规则需要在《行政诉讼法》上开辟专门章节进行特别规定之外,其他规定,包括级别管辖、审判组织、审理范围(指不受原告诉讼请求的限制)、诉讼期间不停止合同的履行、审理期限等内容,均可以适用或者参照《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三)立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处理上述两对关系可以看出,未来《行政诉讼法》中行政合同立法的主要任务在于,确立有别于《合同法》、同时也不同于《行政诉讼法》上一般规定的特别规则。立法的任务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确立行政合同案件的受案范围,以便准确划定法院民事审判庭与行政审判庭之间的管辖边界。二是明确法院审查的内容,主要涉及到对法院司法审查范围与重点内容的判定。三是针对行政合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