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财政性缴存款管理的建议 一、财政性存款缴存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性存款缴存范围界定不清
一是资金范围不明确、不具体
人民银行对财政存款缴存的资金范围只在 1998 年下发的《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中》(银发[1998]118 号),指出“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代理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
对资金范围界定的比较笼统,未进一步明确地方金库存款都包括那些资金
之后,再无文件对资金范围进行界定或做出具体的解释和说明
基层人行在执行监管时,难以掌握界定依据和确定资金的真实性质,从而缺乏有效监管手段对其金融机构财政存款的资金性质、来源进行甄别二是会计科目范围与金融机构会计报表不一致
人民银行总行不定期印发文件,核定金融机构缴存款范围,基层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依据文件审查、考核、办理缴存款业务
但是,由于金融机构改革步伐不断加快,科技水平不断提高,新业务的推陈出新,会计科目的更换也较为频繁
当人民银行收到金融机构报送会计科目变更信息后再印发文件,到基层人民银行会计部门收到文件就会产生一定的时间差,从而导致人民银行核定的缴存款范围出现滞后的现象
(二)划缴财政性存款会计处理手续亟待法律规范
1998年 3 月,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人总行在《人民银行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会计处理手续》中,仅对一般性存款的会计处理手续进行了法律规范,对于财政性存款仅在第五条第一款规定
s“财政存款的缴存款范围调整后,其划缴方式仍实行现行做法不变
”此后,人民银行未印发任何法律规范存款准备金会计核算手续的文件
(三)占压财政性存款处罚依据不足,对财政性存款缴存管理处于两难境地
目前,基层央行对占压、迟缴、少缴财政存款的处罚主要有以下几个依据
一是人民银行总行在 1984 年以(84)银发字(70)号文明确了处罚标准,即欠缴行为处以“罚息率为日万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