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0244-2024 屠宰和肉类加工厂企业卫生注册管理法律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类卫生的基本原则、初级生产的要求、屠宰加工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车间及设备设施、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包装、储存、运输的卫生、人员卫生、卫生质量体系及其运行和特别条款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动物屠宰厂、肉类分割厂、肉制品加工厂、肉类及其制品的冷库等。 2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SN/T 1252--2024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及其应用指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肉 类 屠 宰 加 工 注 册 企 业 Registered Abattoir & Meat Processing Establishment(以下简称企业) 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动物屠宰厂、肉类分割厂、肉制品加工厂、肉类及其制品的冷库等。 3.2 动物 Animal 就本标准而言,是指供人类食用的,家养或野生的哺乳动物和禽类。例如,猪、牛、马、羊、鹿、兔、鸡、鸭、鹅、鸽、鸵鸟、火鸡等。 3.3 胴体 Carcass 放血、去毛、去皮或未去皮、去头蹄(爪)、去内脏后的动物躯干。 3.4 无害化处理 Bio-safety Disposal 将经检验检疫确定为不适合人类食用或不符合兽医卫生要求的动物、胴体、内脏或动物的其他部分进行高温、焚烧或深埋等处理的方法或过程。 3.5 急宰 Emergency Slaughtering 在动物发生物理性损伤或严重的生理性和功能性问题后,由兽医下令进行的宰杀。 3.6 肉类 Meat 是指适合人类食用的、家养或野生哺乳动物和禽类肉、肉制品以及可食用的副产品。 3.7 肉制品 Meat Product 以肉类为主要原料制成并能体现肉类特征的产品(罐头除外)。 3.8 肉类卫生 Meat Hygiene 保证肉类安全、适合人类食用的所有条件和措施。 3.9 食用副产品 Edible Offal 除胴体肉以外的肉类。 3.10 初级生产 Primary Production 从动物饲养或捕获、运输到屠宰前的整个过程。 3.11 宰前检验 Ante-mortem Inspection 在动物屠宰前,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进行的检验。 3.12 宰后检验 Post-mortem Insp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