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悬赏广告约定的给付酬金义务纠纷案 「案情」 1993 年 3 月 30 日中午,朱晋华在和平影院看电影,此时珉与王家平(系往日同学)在其后几排的座位上同场观影。散场时,朱晋华将随身携带绍华(朋友关系)委托其代办、装机电公司价值 80 多万元的汽车提货单与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等候片刻后,见无人寻包,即将该包带走并交给王家平进行保管。朱晋华离场之后,发现公文包遗失,经寻找未能找到。故此,朱晋华于 1993 年 4 月 4 日、5 日在《今晚报》,4 月7 日在《日报》上相继刊登寻包启事,表示“重”和“必有重”。因寻包启事没有结果,绍华自到津,又以其名义于 1993 年 4 月 12 日在《今晚报》上刊登容相似的寻包启事,并将“重”变为“一周有知情送还者酬 15000 元”。当晚,珉看到以绍华名义刊登的寻包启事,即刻告诉王家平,并委托王家平与绍华联系。4 月 13 日中午,王家平经用与绍华联系,确定了交换公文包与酬金的具体细节。当日下午,双方在约定时间、地点交接时,发生争吵。经公安机关解决未果。珉向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朱晋华、绍华履行在广告中约定的义务,兑现酬劳15000 元。 被告朱晋华辩称:丢失公文包后,通过《日报》、《今晚报》多次登寻包启事,考虑到只有在明确酬金具体数目情况下,才能与拾包者取得联系,所以才明确给付酬金 15000 元,其实并不是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现不同意支付 15000 元酬劳。 绍华辩称:因第三人身为公安民警,应按包提单、私人联系册等物品为线索寻找失主,或主动将遗失物交由有关部门处理,不应等待酬金,第三人王家平并未履行应尽职责,故不同意给付珉酬金之要求。 王家平述称:自己与珉看电影,珉拾到装价值 80 多万元汽车提货单等票据的公文包,在自己处保管十多天,但与本人毫无关系,故不要求索要酬劳。 「审判」 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珉与王家平在和平影院拾到的装价值 80 余万元的汽车提单、附加费本与其他财物的公文包,是朱晋华遗失的绍华单位所属的财物。公文包的提单、存折、手戳与私人联系册均可找到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珉与王家平并未根据上述线索积极寻找失主或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反而等待“寻包启事”,违反了社会公德。王家平身为公安干警,属在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遇有遗失物应当知道与时归还失主,在拾包后所表现的职务上不作为,更是错误的。朱晋华、绍华在“寻包启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