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手册(基本要求)1.基本要求: 1.1 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按各自质量职责共同实施。1.2 在住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手册。1.3 住宅工程与其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手续,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1.4 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施工发包。1.5 在住宅建设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时,须经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并按规定经审图单位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1.6 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1.7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1.8 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1.9 对按规定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沉降观测单位进行沉降观测,在主体和竣工验收时,必须提供沉降观测报告,如沉降尚未达到规定要求时,应继续按要求进行沉降观测,直至符合要求。1.10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与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未进行竣工验收与备案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1.11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1.12 监理工程师应当根据工程监理规的要求,实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1.13 监理单位应仔细审查住宅工程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对住宅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1.14 监理工程师应仔细做好材料进场验收工作,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严禁使用。1.15 监理工程师应仔细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工作,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16 监理单位应配备常规的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检验、检测,发现问题与时处理和报告。1.17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