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介绍----------------------- -----------------------日期:各地的不太一样
以下是省的,请参考:关于印发《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通知 --------粤食药监通〔2024〕96 号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与《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从 2024 年 7 月 1 日贯彻执行
各市要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已领取《省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批准证明》的核发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与农村乡镇以下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验收标准由各市根据《药品管理法与实施条例》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并上报我局流通处备案
附件:《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 二○○四年六月三日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项目 检 查 容*1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 条、第 83 条规定的情形
*2 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士(含药士和中药士)以上的技术职称或驻店药师(含)以上执业资格
*3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4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驻店药师(含)以上执业资格或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并有一年(含)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营业场所面积在 200 平方米(含)以上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
5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