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发〔2024〕22 号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仔细组织实施
2024 年 2 月 26 日 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24〕16 号,以下称《暂行办法》)印发实施以来,全区各地积极开展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改善居民住房条件、解决职工群众住房困难、促进社会经济进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暂行办法》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我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现作如下补充规定:一、加快启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一)危旧房改住房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建设单位申请,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可根据《暂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批准改造:1.大板结构住房有三分之二与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2.经鉴定为危房的砖混结构预制空心楼板住房有三分之二与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3.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其他危旧房改住房有 95%与以上住房产权人同意改造的
(二)经批准实施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与住房产权人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
如有个别住房产权人未签订改造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实行先易后难,分期或分片实施的方式推动改造工作
对个别无理取闹、漫天要价、拒不搬迁,侵害绝大多数住户居住安全权益,影响项目改造的住房产权人,建设单位可将有关情况反映到其所在单位与相关部门,共同讨论解决措施,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二、合理规划利用土地(一)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应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相关规定
为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各地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时应重点加强对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