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设[1999]9 号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 号一、 总则 (一)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60 号令),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 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线围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与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与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外环境设计与装修、动力、煤气、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容。 (三)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与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设置丁级设计资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设置。 二、 分级标准 (一) 甲级 1、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 6 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5 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 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 100 万元。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 8 人、8 人、10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 3 人。 4、 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与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与以上奖项不少于 3 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与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 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 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与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 在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 15 平方米。 (二)、乙级 1、 从事建筑设计业务 4 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 3 项工程等级为二级与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 单位有社会信誉以与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 50 万元。 3、 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 6 人、6 人、8 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 1 人。 4、 曾获得过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与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与以上奖项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