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暂行办法----------------------- -----------------------日期: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暂行办法桂建质[2024]22 号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对安全生产管理薄弱的工程项目加大监督力度,减少事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安全重点监督,是指自治区、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差、存在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建设工程实施的重点监督。 第三条 在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市、县(区)监督机构接受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认定和监管本辖区的施工安全重点监督工程(以下简称重点监督工程)。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建筑市场管理,制约安全生产违规行为。 第二章 重点监督工程的认定和告知 第五条 发生下列事故或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由辖区监督机构查实后列入本辖区的重点监督工程并书面告知该工程的施工企业与监理企业(格式附后)。(一)发生一般事故与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二)发生起重机械倒塌、土方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坍塌等安全责任事故,无论有无人员伤亡;(三)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但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到位;(四)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两次被责令进行安全隐患整改;(五)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被责令停工整改;(六)安全生产措施费未按规定投入,造成安全生产条件严重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要求;(七)项目经理、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到位或未履行其安全管理职责,情节严重;(八)存在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查实后认定应列入重点监督工程的工程。 第六条 监督机构应与时将辖区重点监督工程(应包含工程名称、重点监督起止日期、施工单位与项目经理、监理单位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被列入重点监督事由、重点监督期满后是否被延期等容,格式附后)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每一次更新均应与时报告。 第七条 监督机构应建立重点监督工程的相关文字记录和图片资料档案。 第八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投诉,要求监督机构对存疑事实进行调查或自行组织调查,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