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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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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上诉人:YY Hotel被上诉人:WL 建筑装饰工程上诉人不服 S 市 JA 区人民法院(2024)XXX 号《民事判决书》,特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2024)XX 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对工程造价金额的认定完全错误。系争《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属固定总价合同(闭口合同),根据原、被告双方签署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第 6 条第 6.1 款约定:“在工程报价书所列围,工程价格为 720 万元人民币;甲方(即上诉人)变更围的,应按实结算”。再根据该合同附件二的补充约定第十条:“对工程报价书已经列出的项目数量如有增加的……乙方(即被上诉人)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与时通知乙方其是否确认此等数量与价格。因此,凡在工程报价书所列围的所有项目,包括未经上诉人同意的新增项目,均应按 720 万元人民币的固定总价进行结算,不应再另行对其造价再进行审计。被上诉人提出的所谓“新增项目”既未通知我方,更未征得我方同意,属擅自增加工程容。直到最后的工程结算时才将增加的项目体现在《工程结算书》中,对此我方当即就表示不予认可。根据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擅自增加的工程当然不能列入造价围。然而,原审法官单方面听信无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MQH”的意见,在造价认定上突破了双方当事人合同中对 720 万元固定总价的约定,属于以司法手段践踏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严重破坏了《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二、审价机构进行司法审价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均未经过质证根据审价报告,审价所依据的主要证据一是图纸,二是签证单。1、审价报告依据的“图纸”是一个含混的概念,涉嫌暗箱操作。审价报告中依据的图纸到底是什么图纸?这不但在审价报告中未予明确,在庭审时也未说清楚。更关键的是,上诉人从未见过审价机构所称的所谓图纸,这份不明不白的“图纸”最终成为审价机构计算工程量的主要依据。2、签证单的原件均未经上诉人确认过。从委托审价机构进行审价一开始,上诉人就一再强调,绝大部分签证单我方从未确认过,因此所有的签证单都必须提供原件供我方核对,但审价机构在未经我方确认的情况下,就直接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签证单的复印件作为审价的依据,对此我方在庭审时提出不予以确认这些签证单的真实性。在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也始终未当庭出示过这些签证单的原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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