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征物业税的困境以及决策 早在 20 世纪 90 年代初就有学者提出“开征物业税”的建议,十年来理论界围绕这个问题的探讨一直不断
2024 年 10 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实行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法律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
”2024 年 4 月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提及充分运用税收等经济手段充分调节房地产市场;2024 年我国在北京、深圳、重庆、南京等六城市开展物业税“空转”试点工作
2024 年 3 月 16日通过并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为物业税的开征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中国高层的一系列举措,为物业税的开征制造了有利契机
但物业税的开征涉及的体制、法律、征管等众多问题却难以一时解决,存在许多难点与约束条件
一、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 物 业 税 ( PropertyTax ) , 又 称 财 产 税 或 房 地 产 税(RealEstateTax),主要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个人或法人)对其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按期缴付一定税额,其税额额度随房地产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从国际范围来看,美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税收制度中,物业税已经成为重要的税种之一
而我国的税收制度中类似于物业税的税种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在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优化资源配置 在我国现行的房地产税制体系中,对房产拥有的税负是较轻的,虽然现行的房产税规定,业主要按出租房产获得租金的 12%或按房产净值的 1
2%缴纳房产税,但通常情况下是对企事业单位征收的,私人拥有住房一般无需缴纳
但对房产交易过程中的税收是较重的,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房产交易的进行,导致了在一些人占有多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