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论文论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中再生证据制度之立法完善孔晶随着社会的进展,刑事犯罪分子作案的手段日益隐蔽狡猾,反侦查能力的不断增强,造成作案时留下的具有直接证明力的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数量越来越少,有些重要的原始证据虽然当时留存,但经过一段时间以后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而灭失和毁损,成为刑事犯罪侦查所面临的一大困境
而在这种困境下侦查人员假如与时收集到较为充分的再生证据并将其合理运用到侦查过程中,往往对一些疑难案件的犯罪事实认定能起到抽丝剥茧、柳暗花明的作用
刑事再生证据作为证据学理论上的一种特别的证据类别,其概念的最早形成应当在上个世纪 90 年代末
当时处于职务犯罪侦查一线的办案人员经过大量的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在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率先提出来的
近十余年来,对再生证据的讨论逐渐引起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对再生证据的运用也不再局限于职务犯罪侦查领域,在诸多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再生证据都起到关键的作用
尽管再生证据的诉讼价值日益彰显,但我国至今立法上对再生证据制度尚无明文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再生证据的适用围、运用方式和法律效力等认识上存在很大分歧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尽早制定完备的刑事再生证据制度来指导和规刑事犯罪侦查工作,以利于更加与时有效地打击犯罪,发挥其在刑事诉讼中的积极作用,同时也有促进我国形成完整的证据制度体系的进程
下面,我从理论结合实践的角度分析一下再生证据的制度完善以与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目前实践和理论界对于“再生证据”的概念界定不一
通说认为,刑事再生证据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其利害关系人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后,为掩盖罪行,规避法律躲避法律追究所进行的一系列反侦查、反追诉活动的过程中所形成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看,还未形成完整的证据规则体系,对再生证据也无专门的证据规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理论,证据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