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摘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对交通事故受害者进行救助的一项重要制度,主要在于弥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之不足,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抢救费用超出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机动车驾驶员肇事后逃逸、机动车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等情况,在这些情况下,则可能出现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的情况
作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社会救助的新的法律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在一年多的试行过程中,是否具有实际操作性
能否充分体现社会救助的本质属性
在运行中是否能满足我国的国情需要
这些都是需要我们去总结和思考的问题
本文的讨论对进一步完善我国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和弥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交通救助上的不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交强险社会救助基金征收补偿作者简介:朱文亮,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概念和特征根据 2024 年 1 月 1 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第二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豍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具有以下特征:
豎第一,从来源上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社会公益性基金,它既不是加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也不是交强险的保险金
第二,从作用上看,其主要使用于先行支付,应急支付,而不是无偿给予
第三,从操作方式上看,它的运作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以与一整套程序限制和额度限制
第四,从救助对象上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交通事故方面的特别性质的公益救助基金,其救助对象只能救助在交通事故中受到损害的受害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狭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作用的发挥,其中最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