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讲义本次培训共分四部分内容第一章 房地产企业营业税税收政策第二章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第三章 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第四章 经济合同签订与节税战略思考第一章 房地产、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第一节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一、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
(二)删除转贷业务差额征税规定
(三)删除税率表中征税范围一栏
(四)将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 15 日
二、新条例、细则涉及建筑、房地产业营业税新规定(一)“视同销售”新规定:1、旧《细则》第四条规定:(1)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2、新《细则》第五条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新旧变化
(1)调整了视同销售的范围
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不再视同销售;增加了“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的规定
(2)增加了兜底性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
(二)“混合销售”新规定:1、旧《细则》规定: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新《细则》规定: 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假如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七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