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文本的通知京建发〔2024〕268 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保护公共利益,规房屋建筑使用行为,确保房屋建筑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得到充分发挥,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发[2024]53 号),现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1 年 7 月 1 日以后竣工交付使用的公共建筑、住宅等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应当参照本示文本编制《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并将其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补充附件提供给买受人。二、预售房屋建筑竣工交付使用时,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单行本。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后转让该房屋的,应当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一并移交给受让人。三、《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应当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四、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将《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移交给承接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特此通知。附件:《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文本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文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监制二〇一一年五月说 明一、本示文本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建房[1998]102 号)(以下简称《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二、本示文本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含办公建筑(包括写字楼、政府部门办公室等),商业建筑(如商场、金融建筑等),旅游建筑(如旅馆饭店、娱乐场所等),科教文卫建筑(包括文化、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体育建筑等),通信建筑(如邮电、通讯、广播用房)以与交通运输类建筑(如机场、车站建筑、桥梁等)。三、示文本相关条款,供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四、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房屋买卖时,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房屋租赁时,作为租赁合同的附件,由出租人向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