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和法律规范1 建筑物防雷设计法律规范2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3 上海市雷防护管理办法建筑物防雷设计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57-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三章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三节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四节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五节 其它防雷措施第四章 防雷装置第一节 接闪器第二节 引下线第三节 接地装置第五章 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第一节 接闪器选择附录一 建筑物年估计雷击次数附录二 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附录三 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与附录四 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 第一章 总 则第 1.0.1 条 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 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实行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法律规范。第 1.0.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本法律规范不适用于无线塔、共用无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第 1.0.3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仔细调查地理、地质、土壤、 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讨论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第 1.0.4 条 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法律规范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法律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 2.0.1 条 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 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第 2.0.2 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二、具有 0 区或 10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三、具有 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 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第 2.0.3 条 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