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流程对时间要求 一、公告1、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日
2、采纳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财政部令第 18 号3、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
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 7 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4、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5、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中的网络媒体,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上网发布;指定的报纸,应当在收到公告信息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发布;指定的杂志,应当及时刊登有关公告信息
二、文件修改及提交6、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对发生变更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日前发布信息变更公告
如有必要,应延长投标截止期
8、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9、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于三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10、招标文件对供应商的代理资格有要求的,供应商自获得代理资格到开标日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 6 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