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旅游局[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0-04-20[生效日期]1990-05-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1990 年 4 月 20 日国家旅游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基本建设管理,使之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并结合旅游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国家旅游局机关与各直属单位的建设项目;(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的纳入国家旅游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全部利用地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与其分类第三条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围,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一个建设项目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单项工程组成
第四条 纳入国家旅游基本建设计划的旅游基本建设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分为局直属项目和地方项目:(一)局直属项目:是指由国家旅游局直接编制、下达计划并直接管理的项目
国家旅游局扶持直属企业集团建设的项目,原则上按局直属项目管理
(二)地方项目:是指由国家旅游局补助地方投资建设的项目
全部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在国家旅游局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围之,但地方旅游局需将有关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五条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按建设容,分为景区项目、饭店宾馆项目、教育项目、游乐项目、商品开发项目、旅游交通项目与其他项目:(一)景区项目:指旅游风景区、旅游点的开发与景区接待室、餐厅、涉外厕所与游人步行道路等建设项目
(二)饭店宾馆项目:指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公寓、度假村等建设项目
(三)教育项目:指培育各级各类旅游专门人才的学校和培训基地项目
(四)游乐项目:指主要为海外旅游者服务的晚间娱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