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无锡市药品零售《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行为,提升药品零售企业整体水平,建立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时监管的长效机制,依据《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 6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要求,结合无锡市实际,制定《无锡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换证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无锡市(含辖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零售企业换证适用本《换证实施办法》。第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 6 个月内(最迟应在有效期届满 3 个月前),向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未按期申请企业,许可证到期需继续经营的按新开办程序、标准办理手续。第四条 江苏省无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换证实施办法》的要求对申请换证的企业进行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限期 3 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应根据经营规模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设置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 76 条、83 条规定的情形。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应熟悉《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药品零售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师资格,并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第七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本企业药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药品质量管理行为承担领导责任;质量负责人是本企业药品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对其药品质量管理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第八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必须实行“八个统一”的管理体系。 第九条 从业人员要求:(一)在市一类、二类地区及市 (县)、区城、镇所在地开设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 2 名以上药师;在农村中心村开设单体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备 1 名药师。(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具有执业药师或主管药师(主管中药师)以上职称,并且有 1 年以上药品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