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设置负所得税管理思考 【摘要】所得税制度从公平性原则出发以调节个人所得,但因其调节的非全面性而形成新的不公;社会福利制度使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有了 1 定的保障,但纯粹的支付制度又造成“提前退休”、“自愿失业”损失效率
本文旨在通过负所得税的讨论,找到所得税制度与社会保障制度的结合点,从而提高财政分配的公平与效率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福利负所得税公平效率 1、负所得税理论讨论现状 20 世纪,尽管负所得税制度未能得到实施,但负所得税理论的讨论却达到了 1 定的水平
60 年代末,以费里德曼和托宾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负所得税概念,在经济学者中引起了强烈共鸣,美国曾于尼克松政府提出 1 项家庭救济计划,采纳了负所得税概念,但终未实施
探讨负所得税的公平收入效应现还仅限于理论分析,且负所得税计划最终不 1 定改变低收入者的收入状况,但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是肯定的
(1)负所得税的概念 负所得税即负值的所得税,是 1 项对那些收入低于 1 定水平的人们提供自动支付的计划,亦即根据低收入者的收入状况来确定生活保障数值的大小
可见,负所得税实质上不是 1 种税,它不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来源
而是政府转移支付的 1 种方式,政府通过负所得税以解决贫困问题,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从而实现财政分配的公平性原则
举例来说,假如负所得税率为 100%,贫困线是每人年收入1000 元,若某成员税前收入为 600 元,则政府转移支付款额为 400 元
假如该成员税前收入为 700 元,则政府转移支付款额为 300 元,以此类推
假如成员的税前收入超过 1000 元,则负所得税(政府转移支付额)为 0,他将成为所得税的纳税人
由此可以看出,居民个人收入越高,它所得到的转移支付就越少
所以,负所得税计划,旨在对低收入者维持最低收入水平,以减少个人收入过份悬殊而形成的不公,具有公平分配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