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海宁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的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 5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浙建〔2024〕0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宁市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等法律法规不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管理的工程建设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适用本办法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海宁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监督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监督站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实施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监督站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以监督工程质量行为为重点,以抽查、抽测为主要方式
抽查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工程质量文件和工程质量行为实行的随机检查
抽测是指对工程实体质量状况及其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等进行抽样检测
必要时按《嘉兴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施行监督检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监督检测
第六条 工程实体检测按《海宁市民用建筑工程结构实体质量抽样检测暂行规定(试行)》(见附件六)规定实施
第七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按《嘉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