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建立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保障物业管理企业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双方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围
凡在全省城市行政区域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物业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管理部门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物业招投标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实施
各行署、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物业招投标管理工作,并组织本办法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招标项目
在全省城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多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 3 万平方米以上,或高层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 1 万平方米以上,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规划总建筑面积在 2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业; (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上,具备招投标条件的现有住宅区和其他物业; (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决定通过招投标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
在本市行政区域的物业,不符合前款要求的其它物业,根据情况可实行公开和邀请招标,不实行招标的新建物业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实行物业管理招投标: (一)物业由建设或产权单位自用,设施设备完整独立的; (二)物业的使用在或安全方面有特别要求的; (三)外国政府、个人、国际金融机构等捐赠建设,并且有明确要求的
第六条 招标人
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进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的新建物业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相关物业产权人
新建物业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交付使用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建设单位是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人
业主委员会采纳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必须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