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中等职业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责任人:承办人 A、承办人 B、科长、分管局长、局长二、行权依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与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条件和标准(一)申请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见《省民办助学高等教育机构设置标准》。(二)申请分立、合并应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进行分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教育教学设施符合规定的条件;申请合并的民办学校均应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舍,教育教学条件。(三)申请终止的应具备下列条件: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四、所需材料(一)申请设立,应提交的材料:1.申办报告;2.举办者、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与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与相关有效证明文件;5.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7.校长、老师、财务人员的明文件。(二)申请分立、合并,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决定分立、合并的文件;3.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4.分立、合并后的新的学校(教育机构)承担的债权、债务和义务、责任的法律文件;5.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6.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情况;7.分立、合并后的新学校(教育机构)的校舍、教学设施情况。(三)申请终止,应提交的材料:1.申请报告;2.学校(教育机构)董事会(理事会)依照章程决定终止的文件;3.学校(教育机构)财产、财务清算和清偿的法律文件;4.学校(教育机构)对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清单;5.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报告。五、申请与受理承办人 A,承办人 B 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和用途的,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