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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适用规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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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类型适用法律规范论文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是指人民法院在现有规定的范围内,在被告人认可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对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简化部分程序的一种审判方式。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有效配置司法资源,各地法院陆续推行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该程序的适用在缓解司法资源不足与案件数量大的矛盾方面,在进一步拓展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方面均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但由于该模式是在不断探究中实行的,故不可避开地存在一些。为了更好地适用该简便审模式,更加准确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有必要现有实践经验和不足,联系法律对简易审模式作出改进。 一、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的适用现状 普通程序简便审是在改革现行审判方式的大背景下提出和适用的。从的情况来看,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改革的深化,该审理模式在适用中也存在着不足。主要表现在: 1、案件类型适用不够法律规范。 在普通程序简便审的适用过程中,一般都能注意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但一些公诉机关、人民法院在适用中忽视了其它应当充分注意的方面,如罪状适用范围不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目前存在片面追求简便审的高数量的现象。从出发点来看,人们的主观愿望是为了更好地提高诉讼效率,这一愿望本无可非议,但却忽视了刑事诉讼法律对适用简易审理方式的立法要义。刑事诉讼活动的本质要求是既要维护实体公正,又要保障程序公正。而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相比较,实体公正是重中之重。而对于那些犯罪性质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及共同犯罪案件,从司法公正的原则出发,则不宜适用该简便审理方式。我们认为,对该简便审理方式的适用,应限制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几类罪状中。因为这几类犯罪的指控相对较易收集证据,案件质量较易保证。另外,考虑到目前我国普通程序的普通审理仍具有某种简易化特征(如证人出庭率很低,质证不足等),审理时间也较短,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案件的审理采纳普通审理方式更为适当。从可操作性看,这一范围确定,将简易审基本限制在基层检、法两院的受案范围,也便于操作以及上级法院的指导。 2、被告人适用范围不法律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为保障公正审判,对诸如未成年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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