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适用法律规范论文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是指人民法院在现有规定的范围内,在被告人认可指控的罪名和主要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对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简化部分程序的一种审判方式
为了提高诉讼效率,有效配置司法资源,各地法院陆续推行了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模式
该程序的适用在缓解司法资源不足与案件数量大的矛盾方面,在进一步拓展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方面均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但由于该模式是在不断探究中实行的,故不可避开地存在一些
为了更好地适用该简便审模式,更加准确地实现“公正与效率”的主题,有必要现有实践经验和不足,联系法律对简易审模式作出改进
一、刑事案件普通程序简便审的适用现状 普通程序简便审是在改革现行审判方式的大背景下提出和适用的
从的情况来看,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进一步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随着改革的深化,该审理模式在适用中也存在着不足
主要表现在: 1、案件类型适用不够法律规范
在普通程序简便审的适用过程中,一般都能注意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主要事实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诉讼的公正性
但一些公诉机关、人民法院在适用中忽视了其它应当充分注意的方面,如罪状适用范围不法律规范
在实践中,目前存在片面追求简便审的高数量的现象
从出发点来看,人们的主观愿望是为了更好地提高诉讼效率,这一愿望本无可非议,但却忽视了刑事诉讼法律对适用简易审理方式的立法要义
刑事诉讼活动的本质要求是既要维护实体公正,又要保障程序公正
而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相比较,实体公正是重中之重
而对于那些犯罪性质较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及共同犯罪案件,从司法公正的原则出发,则不宜适用该简便审理方式
我们认为,对该简便审理方式的适用,应限制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等几类罪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