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拒绝上班的方式对待劳资纠纷不可取【案情简介】王某原是某企业员工,从 2024 年 10 月份开始因公司效益不好,被安排在家待岗
11 月份,王某电话询问公司经理何时可以上岗工作
经理让其 11 月 10 日到公司上班
11 月5 日发工资那天,王某发现她只领到 600 元,遂到公司找到经理,要求根据她原来的月工资标准1200 元发放工资
经理解释说,这是由于王某 10 月份在家待岗,按规定只发给待岗工资
王某对经理的解释不满意,11 月 10 日拒绝到公司上班,之后也一直没有到过公司
12 月 5 日,王某又到公司领工资,公司没有发给她工资
经理当面告知她:“上个月,你确实只能领到待岗工资 ,这个月你明知上班还不来,按旷工处理,不应发给你工资
”王某一听,意见更大了:“我不来
是因为你们上个月没有把我的问题解决好,完全是你们自己造成的,怎么赖我旷工
不行,你们非得把工资补给我
”公司经理觉得她无理取闹,不再理她
王某声称一定要讨个公道
到底这公道,能不能给她呢
【评析】本案中,职工王某 11 月份之前待岗在家,11 月份领取的工资实际上是 10 月份的劳动酬劳,而 10 月份王某作为待岗人员,并没有向企业提供正常劳动,企业根据待岗人员发给工资并无不当
而王某要求全额发工资没有道理
企业要求王某 11 月 10 日上班,这是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
王某对此并无意见,而是以企业 11 月份没有发给全额工资为由不上班
由于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故王某不上班应视为无故旷工,企业完全有理由不发给其工资
在此提醒广阔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遇到矛盾,应当依照法律和正确途径来解决,不能以不上班来对抗
在不少纠纷中,原来职工一方还有理由,但由于其实行不上班的对抗方式,到头来自己反而吃了亏
完成劳动任务是劳动者应尽的义务,是获得工资酬劳的前提条件
假如任意不上班,不完成劳动任务,则不可能获得工资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