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立法对电子证据价值取向论文 [摘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的起草过程中,证据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文在立足于电子证据与我国传统证据形式比较的基础上,针对电子证据地位的各种学说表达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并提出立法上的建议,以期确定电子证据的独立证据地位,同时也希望借此文与关怀电子证据立法工作的广阔同仁沟通意见,互相,促进我国民事证据立法工作的顺利、健康。 [关键词]电子证据;民事证据法;证据种类 电子证据作为我国诉讼法讨论中比较新的课题,起步也仅仅几年。最初,其讨论力度明显不够,仅散见于一些学术论文中。随着讨论的深化,有关电子证据的论文数量、质量都大有提升和改观,出现了专门讨论此问题的著作。至今,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证据法》的专家建议稿中(以下简称专家建议稿),大有可能正式登上我国证据法的舞台。电子证据与 1982 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首次出现的视听资料一样,从其出现之日起,它的证据资格、证明力、所含种类,无一不存在争议。该争议所表达出的深刻涵义在于:作为一名讨论诉讼法的学者,究竟应该怎样面对高、新技术对我们提出的挑战,即我们应该用什么样的态度来应对诉讼法中出现的与相联系的此类新课题。培根在《新工具》中告诫人们:“若有人以方术和科学会被滥用到邪恶、奢侈等等目的为理由而加以反对,请人们不要为这种说法所动。”因此,对于电子证据这一类课题的讨论,一定要与时俱进,排斥和回避都是要不得的。本文基于国内外学者对于电子证据讨论的已有成果,综合,横向比较,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与各位同仁商榷,共同解决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 一、电子证据定位评述 在电子证据讨论过程中,争论最为激烈的恐怕是电子证据的定位问题,即电子证据究竟有无必要作为一种单独的证据种类而存在?若没有这个必要,那么电子证据到底应归于现有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类?目前此问题的回答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人们先后提出了“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鉴定结论说”、“混合证据说”和“独立证据说”等多达 6 种观点。前期争论主要集中在前两种观点,现在对于后两种观点也有了较多学者支持。笔者在此对上述 6 种学说逐一分析、比较,并分别提出自己的意见。 (一)视听资料说 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在早期几乎为通说。且至今仍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这恐怕与视听资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