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百科名片为了法律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行为,提高其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规,制定并发布了《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共 8 章、76条
目录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资 产 1
第三章 负 债 1
第四章 净资产 1
第五章 收 入 1
第六章 费用 1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1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资 产 1
第三章 负 债 1
第四章 净资产 1
第五章 收 入 1
第六章 费用 1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1
第八章 附 则 展开编辑本段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法律规范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
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和寺院、宫观、清真寺 、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第三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该组织本身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
第四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民间非营利组织的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