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水上水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法律规范水上水下作业的安全管理, 避开或减少焊接作业造成的损害, 制定本管理制度
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包括分包商) 水上水下作业的安全管理
1 项目部是作业行为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在建项目作业行为的具体实施与管理; 3
2 工程部负责监督检查; 4
定义 水上水下作业: 设置、 拆除水上水下设施; 修建码头、 船坞、 船台、 闸坝, 构筑各类堤岸或人工岛; 架设桥梁、 索道, 构筑水下隧道;打捞沉船、 沉物; 铺设、 撤除、 检修水上水下电缆或管道; 设置用于捕捞、 养殖的固定网具设施; 设置系船浮筒、 浮趸、 竹木排筏系缆桩以及类似的设施; 进行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气象观测、 水文测量、 地质调查、 科学讨论等活动; 清除水面垃圾; 扫海、 疏浚、 爆破、打桩、 拔桩、 填埋、 挖砂、 淘金、 采石、 抛泥砂石; 救助遇难船舶,或紧急清除水面污染物、 水下污染物或其他影响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对通航环境产生影响的施工作业 5
要求 (1) 施工船舶应取得合法的船舶证书和适航证书, 并获得安全签证, 在适航水域作业
(2) 水上水下作业人员应经过水上水下作业安全技术培训合格
船舶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水上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没有禁忌症
(3) 水上水下作业的施工应周密策划制定并严格落实水上水下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未制定并落实的不得进行施工
(4) 水上水下作业人员, 应穿救生衣、 防滑鞋, 戴安全帽, 系安全带
(5) 水上作业的船舶航行、 运输、 驻位、 停靠等应遵守《内河避碰规则》 及《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
施工船舶、 施工平台按规定四周应设置警示标志和夜间航行警示灯光信号
照明灯具应加装遮光设施, 防止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