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为法律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24]111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24〕129 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项目的管理分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
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
除明确实行审批管理的优惠项目外,其余优惠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根据要求划分报批类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不得违规扩大税收优惠审批范围,不得超出总局、省局规定的范围设置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
二、审批类优惠项目及其要求(一)纳税人享受审批类优惠,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享受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享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备案类优惠项目及其要求(一)备案时限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应在每年3 月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
2024年度优惠项目的备案,截止时间为2024 年5 月31日
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项目,应逐年备案
根据原有政策规定,一次审批、多年有效且新税法实施后仍执行到期满的优惠政策,自2024 纳税年度起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凡有明确规定可在季度享受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可按季度即时办理备案手续
凡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