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2013 年 9 月 27 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动员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工作,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进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 本条是关于制定《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一、立法目的爱国卫生运动起源于 1952 年,是毛泽东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所提倡的,是党的群众路线运用于卫生工作的伟大创举和成功实践
1952 年春,美国在侵朝战争中,对朝鲜和我国东北等地区发动了细菌战
为了保家卫国,毛泽东主席发出“动员起来,讲究卫生,减少疾病,提高健康水平,粉碎敌人的细菌战争”的号召
全国人民积极响应号召,迅速开展轰轰烈烈的爱国卫生运动,不仅粉碎了美国发动的细菌战,而且大大改善了城乡卫生面貌
同年的 12 月 31 日,成立了中央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周恩来总理任主任
60 多年来,爱国卫生运动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展的各个历史时期,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进展和社会进步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受到世界卫生组织的高度赞誉
我省和全国一样,通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动员群众,提倡移风易俗,开展卫生城(镇、村)创建、农村改水改厕、健康教育和促进、病媒生物防制,切实解决群众关怀的社会卫生问题,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促进了全省经济和社会协调可持续进展
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建成农村水厂 4649 个,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 4855
62 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 %,农村生活饮用水监测覆盖率达 100%,水质合格率达 %;累计改建农村卫生厕所 1428
1 万户,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达90
89%;建成国家卫生城市 23 个、国家卫生镇(县城)88 个,国家卫生城镇数量居全国首位,获得世界卫生组织和健康城市联盟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