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24 年 11 月 27 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4 年 11 月 27日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8 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和进口机电设备等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 第五条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六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第七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广播电视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公共建筑、商用住宅,包括商场、写字楼、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住房)。 第八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