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汇编----------------------- -----------------------日期: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与时充分掌握全省金融业有关重大事项情况,切实履行人民银行维护区域金融稳定职责,不断提升人民银行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水平,推动省金融业持续平稳健康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与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业重大事项,是指金融机构发生的机构变更重大事件、业务经营重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各类金融案件以与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省设立的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 省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遵循与时性、真实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时限和途径与时报告
金融机构报告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容和要求报告,并确保报告事项的真实准确
属地管理原则
辖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与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辖以外地区金融机构发生重大事项应与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报告,也可视情况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辖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对当地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事项,应按本制度规定与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
第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设设立金融服务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与其办公室,负责金融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
领导小组与其办公室构成以与职责另行规定
各金融机构应将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具体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第二章 报告容第六条 机构变更重大事项:(一)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变更;(二)机构性质变更;(三)正、副董事长或者正、副行长(总经理)变更;(四)总股本 5%(含)以上的重大股权变更;(五)总股本 5%(含)以上的重大对外投资;(六)重大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