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理工学院行政诉讼法期末论文班级:法学 141姓名:吴嘉峰学号 3140211029指导老师:梁亮浅析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摘要:2024 年 5 月 1 日,新《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变立案审查制度变为立案登记制度,任何符合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条件的,法院都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立案登记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诉权,保障了司法公正,树立了法院的权威,使以前困扰大众的立案难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立案登记制度带来司法观念和司法实务的改变,但是在一些事项还是有所不足,本文就立案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论述
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度制度 诉权 立案审查 2024 年 5 月 1 日,新《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变立案审查制度修改为立案登记制度
行政诉讼向来有“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而立案登记制度有效地缓解了立案难的问题,在新《行政诉讼法》生效后,行政诉讼立案数量明显上升
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
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 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与立案审查制度(1)立案审查制度的缺陷 立案登记制度作为公民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防线,对于能否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至关重要,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