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理工学院行政诉讼法期末论文班级:法学 141姓名:吴嘉峰学号 3140211029指导老师:梁亮浅析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摘要:2024 年 5 月 1 日,新《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变立案审查制度变为立案登记制度,任何符合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条件的,法院都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立案登记制度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诉权,保障了司法公正,树立了法院的权威,使以前困扰大众的立案难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立案登记制度带来司法观念和司法实务的改变,但是在一些事项还是有所不足,本文就立案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相应的论述。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度制度 诉权 立案审查 2024 年 5 月 1 日,新《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新行政诉讼法变立案审查制度修改为立案登记制度。行政诉讼向来有“三难”: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而立案登记制度有效地缓解了立案难的问题,在新《行政诉讼法》生效后,行政诉讼立案数量明显上升。新《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 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度与立案审查制度(1)立案审查制度的缺陷 立案登记制度作为公民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防线,对于能否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至关重要,也直接影响当事人的实际权利能否得到保障。立案审查制度是在立案之前对当事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在审查时由于缺乏公开性和法律规范性以及当事人的参加性,监督效力下降从而可能会导致“立案难”,不利于社会纠纷的诉讼化。此外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特别性以及行政机关对法院的影响力,行政诉讼在审查阶段就会夭折,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难以得到保障。 (2)立案登记制度对诉讼权利的保护 行政诉讼制度的本质是为了提供司法救济。而立案登记制度降低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