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年《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 经 1990 年 6 月 27 日至 29 日在伦敦召开的缔约国第二次会议 1992 年 11 月 23 日至 25 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缔约国第四次会议调整和修正并经 1995 年 12 月 5 日至 7日在维也纳召开的缔约国第七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又经 1997 年 9 月 15 日至 17 日在蒙特利尔召开的缔约国第九次会议进一步调整和修正
请注意《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调整》
《调整》于 1998 年 6 月 4 日生效
《蒙特利尔议定书》的这个版本还载有缔约国在缔约国第九次会议上通过的《修正》(“蒙特利尔修正”)
在付印之日该《修正》还未生效
它将与 1999 年 1 月 1 日只对那些签署了该《修正》的缔约国生效,条件是, 是《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国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至少交存了 20 份批准、接受或核可该《修正》的证书(任何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假如没有已经或同时向《哥本哈根修正》交存同样的证书则不得交存这样的证书)
《议定书》案文中产生于《蒙特利尔修正》的部分用在案文下划横线标明
前言 本议定书各缔约国, 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的缔约国, 铭记着它们根据该公约有义务实行适当措施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 使其免受足以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的人类活动所造成的或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全世界某些物质的排放会大大消耗和以其他方式改变臭氧层, 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念与这些物质的排放对气候的可能影响, 意识到为保护臭氧层不致耗损所实行的措施应依据有关的科学知识, 并顾到技术和经济考虑, 决心实行公平地控制消耗臭氧层物质全球排放总量的预防措施,以保护臭氧层,而最终目的则是根据科学知识的进展,考虑到技术和经济方面,并铭记进展中国家的进展需要,彻底消除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