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湖区地事局,局属各学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校园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校园安全稳定,促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进展,根据省人民政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24〕87号)、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的意见》(鲁教安字〔2024〕1 号)、市人民政府《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淄政发〔2024〕66 号)有关精神,市教育局决定每年对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属各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现将《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考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奖惩办法(试行) 为加强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十部委《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中小学开展创建平安和谐校园的意见》、市人民政府《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考核(一)考核单位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市属各学校
(二)考核周期
以年度为单位,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三)考核对象要对本单位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小结,每半年、一年分别进行一次总结
月报、半年总结、年终总结要与时上报市教育局社会事业安全生产办公室
(四)市教育局每年 1 月份对考核对象进行上年度考核
考核时将检查有关档案资料和工作记录,深化部分学校检查校园安全设施与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五)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
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考核严格根据《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