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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新疆地区土地所有权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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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新疆土地所有权制度讨论On the Qing Dynasty’ Ownership systems of Land in Xinjiang 杨 军(贵州民族学院 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内容摘要:本文通过使用大量的史料及维吾尔契约文书,对清代新疆地区的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具体类型、渊源及主要内容做出了详尽的分析,从而进一步揭示了清代“因俗而治”统治思想在当地民事法律领域的具体适用进程。Abstract:the author attempts through large number of historical data and contract material, makes a detailed analysis on the concrete types, origins and contents of ownership systems of land of Xinjiang in Qing Dynasty, thus reveals the applicable process of Qing Dynasty governing thought “Administer because of custom” in civil law field.关键词:清代 新疆 土地所有权制度 Key words: Qing Dynasty, Xinjiang; ownership system of land杨军,男,(1973—),汉族,山东省阳谷县人,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硕士讨论生导师、法学博士。清朝统一新疆之前,天山北路为准噶尔部控制,天山南路最初是叶尔羌汗国,公元 1680 年被准噶尔部征服。天山北路准噶尔人主要经营畜牧业,但是也存在农业生产。当时属于准噶尔封建领主所有的伊犁河谷的维吾尔人农业经济是一种农奴制经济。在这种经济制度下,土地等生产资料属于各个封建领主所有,维吾尔农奴既要以自己的劳动供养准噶尔封建领主,又要供养本民族的头目和宗教首领,遭受民族和阶级的双重压迫和剥削。他们向准噶尔封建领主缴纳实物地租,租额很可能是五五分成1。叶尔羌汗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在蒙古贵族统一西域后,实行叫“苏尤尔加尔”的军事封建采邑制度,蒙古贵族将他们攻占的地方分封给各级官吏,各级官吏统治的地域便是他们的采邑,地域内的人民就是他们的农奴,所以各级官吏便成为封建领主,封建领主经济成为南疆维吾尔族地区土地制度的主要形式。具体来讲叶尔羌汗国土地分为三种:1、国有土地。实际上即属“汗”。这些官地由佃农耕种,实行五五分成的定额租制,实际上缴纳的还要高一些;2、私有土地。私有土地的数量是相当大的,包括自耕农土地和地主土地。他们要向国家缴纳收获量的十分之一;3、瓦合甫土地,即伊斯兰教寺院、墓地和学校所有的土地。主要是历代统治者所赐的公地,官员和地主的献地,以及部分自耕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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