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与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与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每户住宅与公共部位的观感、使用功能质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活动
第三条 省建设厅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全省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依据建设工程有关质量验收标准,强化对住宅工程检验批的验收,对于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 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住宅工程竣工验收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根据建设有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进行竣工验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竣工验收
第六条分户验收应当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的基础上,重点对每户住宅与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进行检查,主要容包括:(一)室空间、构件尺寸;(二)楼地面、墙面和天棚面层质量;(三)门窗安装质量;(四)防水工程质量;(五)建筑节能工程质量; (六)给排水、采暖系统安装质量;(七)室电气工程安装质量;(八)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安全防护设施;(九)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检查的其它容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与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