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24-9-3 15:40:26 [字号:大 中 小] [关闭窗口]鄂建[2024]48 号关于印发《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现将《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时与我厅联系。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省注册建造师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注册建造师管理,规注册建造师执业行为,提高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国建造师执业书(以下简称书),并根据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与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第四条 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两个等级,其专业类别按建设部和人事部有关规定执行。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注册建造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实施统一管理;省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全省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围,对本行政区域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建造师的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注 册第六条 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建造师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中央在鄂和省管企业的人员直接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七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三)达到继续教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