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安全综合治理论文 一、影响和制约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主要因素 第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体系有待于进一步健全
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化建设起步较晚,在提出“有法可依”的初期,以“立法宜粗、不宜细;以原则化、概括化”为指导思想,致使一部法律通过以后,需要国务院或其有关职能部门或地方立法机关制定一系列的条例、细则、办法,随之而产生了行政立法替代人大立法的倾向,不符合法治的精神
而行政立法更多体现在部门立法基础上,有“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另外大量的安全生产标准通过部门规章性质颁发,造成标准的支离破裂,从执法效力上看也是不易操作,大打折扣
同时,我国法律制定后,由于不能及时修订,造成法律执行效率的低下
第二,监管机构责任划分不清,体制运转不畅,多方管理,职能交叉
我国现行的煤矿安全生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监管本格局中,国家监察限于自身力量薄弱和执法权限的不完整性,需要政府政府及地方煤矿监管部门通力协作和配合,需要突出企业主体责任,需要矿工强有力的参加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煤矿企业安全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养不高
据统计,70%国有煤炭企业经过数十年的开采历史,大都进入深部开采,普遍存在着井深已延深至 300 米以上,部分煤矿甚至达到千米以上,瓦斯、地温、冲击地压时刻危及着矿井的安全生产,在 621 个国有重点井工矿井中,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298 个,占48%;低瓦斯矿井 323 个,占 52%;具有自然发火危险的有 555 个,占 88
据对 45 处国有重点煤矿和 125 处地方国有煤矿的调查测算,中国仅国有煤矿在安全工程、装备和设施方面的欠账就约 505亿元,而大多数小型煤矿则根本不具备国家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差距较大
使得全国煤矿实现安全生产在客观上难度较大,技术要求高,在开采过程中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重大事故
第四,社会组织没有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