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风险法律防范【摘 要】民间借贷作为在我国存在近 3000 年历史的一种经济现象,有着其广泛的社会影响性。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大量的个体户及中小企业等为了适应时代快节奏的发展,摒弃以往程序多、速度慢的商业银行借贷,转而选择方便、快捷的民间借贷。但由于监管不到位、手续不规范、资金用途不合法等问题直接阻碍民间借贷的发展,因而大大地拖着我国经济的后。这篇文章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什么是民间借贷;2.民间借贷相关法律;3.民间借贷的现况;4.民间借贷存在的一些风险。【关键词】民间借贷;发展现状;风险防范民间借贷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部分,由于经济体制、政策和立法等问题,其早期发展一直处于受抑制状态。直到 2003 年以后,这种受抑制状态才慢慢解除,也正由于此,我国民间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然而随着民间借贷的规模日趋增大,期间产生的各种状况也接踵而至,特别是由民间借贷行为而引发的法律纠纷。所以,我们国家和政府都很看重民间借贷的发展现状以及在发展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是,仅靠这些少量的规定并不能解决日益繁杂的民间借贷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系统地对其进行分析,从而有效解决一些法不能及或无法可依的民间借贷问题。一、民间借贷概述所谓民间借贷指的是,一些社会上的机构或者个人自发的成立的一些借贷机构或者是相关组织,这种借贷机构不是正式的或者拿到国家机关单位批准的机构 [1]。国内有许多学者近年来都多对民间借贷的定义都进行过深入研究和探讨,但是由于各学者论证研究的角度或出发点不同,所以对民间借贷概念的界定也各有差异。我们国家很多科学家都持续在研究这方面的理论,也有几种不一样的说法:狭义的民间借贷说法。狭义的民间借贷行业是指尚未拿到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就自己向别人供给贷款,并签订双方的协议,这种贷款所签订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在这种行为之中,出借人将自己所有的货币或其他财产实际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在限定期限内归还本金并支付由此产生的利息[2]。广义的民间借贷说与狭义说的观点不同,持这一学说的学者将民间借贷的主体范围做了扩大,他们认为只要不是国家的批准的贷款机构都是民间借贷机构,广义的民间借贷说法同样是借贷双方签订借贷合同,借款人定期或不定期返还相同数额货币的合同,且货款人必须是非金融机构。综合上述两种学说可以看出,广义和狭义的民间借贷主要以借贷主体为划分标准。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