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时限制度的完善摘 要: 我国的民事诉讼程序随着社会发展出现了很多与现实状况不相适应的的地方,在解决民事诉讼案件的时候还未能充分利用到举证时限制度。在法律方面,该制度目前还有着审前准备程序不严谨、判断逾期证据采纳与否的理由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救济程序以及指定期限过于机械化等问题,需要探讨、诠释并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改革的过程中解决。关键词: 举证时限; 失权; 审前准备程序;原则上失权,法官裁量失权,原则上不失权目 录一、《民事证据规则》之前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二、举证时限制度立法现状三、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问题四、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完善五、结语六、参考文献 引言在国家经济与社会科技都飞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最近几年,国内的民事纠纷案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纠纷的具体内容也越来越繁杂。民事纠纷具有的多变性会使得司法效率越来越低,严重的还有可能会对社会公正造成影响,进而降低司法机关在公民心中的信誉地位,引起诸多的社会连锁反应,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源就需要完善有关的诉讼程序。所以,改革完善民事诉讼制度迫在眉睫。在相关的改革研究中,司法实务界以及民事诉讼理论界都注意到了举证时限制所具有的维护关系人权益、提升诉讼效率、保障公平正义等优势,立法与司法部门深入研究并探讨了该制度的在国内实施的合理性与可行性。不过,由于国内对举证时限制的研究还处于比较初级的阶段,而且还与历史、文化、社会以及经济等多个领域都有联系,所以现阶段的研究还存在诸多的缺失与不足之处。 一、《民事证据规定》之前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内的民事司法制度基本上都是在苏联的基础上建立的,民事证据制度也是这样,对当事人的证据提出的行为没有任何限制,也就是遵循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一)我国长期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原因2001 年,在《民事证据规定》还没有正式颁布的阶段,国内一直采用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在该种模式之下,不论当事人处于哪一个诉讼阶段,都有自由向法院提交有效的证据的权利。其中的典例就是,1991 年《民事诉讼法》中的第 125 条指出:“在法庭上,当事人有权提交新的证据。”不论是在一审起诉的时候,还是在法庭开庭的时候,当事人都有权利自由提交证据。并且,二审上诉、二审审理以及再审的过程中都有权提交证据。该制度能够在国内长久施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第一,遵循了中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思想。自古以来实事求是以及对客观真理的...